政采百科第91期:食堂外包服务采购,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合理吗?

很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有食堂,食堂外包服务是政府采购中比较常见的项目。在某个食堂外包服务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载明: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取得本项目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现行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这就意味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因此食品加工许可证办理条件,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取得本项目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是没有问题的。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取代现行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办法虽然没再提“一地一证”,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这与上面一地一证原则是一致的。

有一种常见的疑问是:我们单位食堂只做饭菜给内部职工,且不收费,不对外经营,是否可以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呢?对于这个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曾经答复过:单位食堂制作饭菜提供给内部职工食用属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国家对从事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无论从事餐饮服务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还有一个问题,食堂服务既然包含制作食品的过程,那么,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载明:投标人须同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这样规定合理吗?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这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地一证”原则明显不同。但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食品加工许可证办理条件,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

所以,回到开头的问题,食堂外包服务采购,只需要供应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不需要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好,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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