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名词在公司法领域出现的几率越来越低。特定时代背景下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最初属于党的组织等制度设计,在当时的环境和经济水平情况下是符合中国特色的工业企业治理机制和机构编制要求的。目前正处于改革的进程当中,笔者拟从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及其与公司、法人的区别联系为切入点,对最近财政部就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允许事业单位参加之咨询答复意见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一、事业单位、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
1、事业单位的概念
根据国务院2004年6月27日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需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法人条件。
2、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法人的概念及分类
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与公司的联系及区别
事业单位一定是法人,而且是法人类型中的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为营利法人,一般为公司、企业,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规制。法人的范畴大于公司、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公司三者都是民事主体。事业单位不会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取得的证件的名称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该证书记载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等,与公司的营业执照记载内容不同。核心区别在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可能登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结论: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但是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不能将事业单位当作企业或者公司,因为事业单位并非营利法人,并非公司。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公司的关系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
依据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第十六条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公司的关系
结合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结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具备营利性。因此,笔者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营利法人,至于到底是属于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还是其他企业法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点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如果登记注册为公司,不但要接受公司法的规制企业所有制性质,还要接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其他特殊法律法规的约束。
结论: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按企业性质对待。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的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企业正在被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完成以后,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治理和管理。
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事业单位应不允许参加
综合上述关于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公司、事业单位举办的营利性组织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与营业执照的区别的分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因参与主体限定为中小企业,而事业单位并非企业。事业单位不持有营业执照,只是具备法人资格,可以参与民事活动。财政部的政策是合法、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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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张巡礼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读)
●安庆市司法考试第一名,执业近十年,办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辩护争议案件近1000件。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公司业务,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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