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镇”上乱逍遥?
问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路何在
一、中原味新申商标权,贪小利乱用争狱讼
话说那北宋徽宗年间,有位赵御厨做出了一种色香味俱佳的汤,徽宗尝之大喜,问之为何汤,御厨答曰“延年益寿汤。”后遇靖康之乱,赵御厨南逃至西华县逍遥镇,看到东门紧邻沙河、舟楫驰骋,西门近依颍河、形势天成,两河逶迤东流,镇中寨堡坚固逍遥镇,此乃山灵水秀之地, 就决定隐居于此,并以卖汤为生,此即逍遥镇胡辣汤的由来。
岁月不返,风雨流年,融会了南北口味的“逍遥镇胡辣汤”凭借南来北往过客的口口相传,逐渐成为河南著名小吃。随后逍遥镇胡辣汤在《舌尖上的中国》闪亮登场,留下了“北京大碗茶,逍遥胡辣汤”的美誉。
逍遥镇一名颇具江湖气,而后发生的故事也正如其名,“逍遥镇”卷入盘根错节的官司战之中,2003年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成立了,其主管单位是逍遥镇人民政府,然而彼时“逍遥镇”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逍遥镇人民政府和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极力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事。最终,在多方奔波之下,逍遥镇方面支付给对方15万元费用之后,“逍遥镇”商标归属逍遥镇。2021年4月,逍遥镇人民政府和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走访豫北焦作、鹤壁、安阳一带的胡辣汤店,并起诉了其中的几十家胡辣汤店铺,随后引发了网友热议。
无独有偶,从逍遥镇向西行至秦晋豫交界的潼关县,那里也经历了一场如同“逍遥镇胡辣汤”的闹剧,王华锋注册了潼关肉夹馍协会,并成功拿下“潼关肉夹馍”的商标,起初他向很多售卖潼关肉夹馍的商家收取加盟费,但是效果不甚理想,最后,在经历了各种幕后操作之后,王华锋利用“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名义,发表了一个声明,选准时机,在2021年7月份开始,以使用了协会的“潼关肉夹馍”的商标为由,发起批量式维权诉讼。
二、强势维权路不顺,撤诉落幕为“引子”
话说到那上回两地为争利身陷舆论风波,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它仗着自身为“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标权人,要求被起诉的小商户支付3万-5万元赔偿或者每年缴纳1000元的会费加入逍遥镇协会,接受协会统一管理。而潼关肉夹馍协会更是来势汹汹,在数量上是向数百家小商家发起诉讼,且要求若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则需向该协会缴纳99800元,其中包含会费2400元。
但谁又能料到竹篮打水一场空。通过元典智库的法律搜索引擎查询,可查询到的“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维权案件共有43件,这些案件全部以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撤诉作为结局。而“潼关肉夹馍”维权案件则有150多个,大部分以一审撤诉作为结局,剩下10来个为二审撤诉。
上述批量式维权行为引发热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不能视而不见,于2021年11月26日凌晨表态:“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此时,公堂已拍板结案,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维权至此计划告终,“潼关肉夹馍协会”迫于舆论压力,于2021年11月26日下午公开发布《给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一封致歉信》,承诺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并妥善处理前期维权相关事宜。此次事件在我国政府机关的有效介入下暂告段落。
然而这件事并没有就这样简单地落下了帷幕,正是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事件的舆论风波把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推向看了台前。舆情燃烧起来的火焰更加凶猛地扑向了地理标志领域,烧向安吉白茶、库勒尔香梨、西湖龙井……这背后的法律问题远远未得到澄清,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仅只露出冰山一角。
三、疑云密布还未解,多重忧思萦心头
地理标志保护问题,需追根溯源。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且其作为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对它的保护关系到区域经济和地方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深刻影响着地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更关系到国际经济合作的积极推进和贸易间的有序往来。但我国地理标志立法时间较晚,其是作为舶来品植根于国内法,现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尚未能很好地契合我国国情,不仅导致了“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此类案件的甚嚣尘上,更是制约了地理标志产业经济的发展进程。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呈现双轨并行的模式,一方面将其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保护,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合并同类项;另一方面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进行专门法保护。该模式下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各行其是、独立运行,导致地理标志保护问题频发,例如地理标志术语不一、重复管理、商标竞合等等。“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这两个都含有地名的商标正是从多角度展现出了《商标法》保护之下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利的冲突。
怎样的产品才符合地理标志的保护条件呢?用普通商标去保护地理标志是否合适呢?那用集体商标或是证明商标去保护地理标志又是否合适呢?或是说在《商标法》之下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否真的适合我国国情呢?让我们在对“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的深入探析中娓娓道来。
(1)地标保护高要求,去伪存真厘属性
“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胡辣汤”是否满足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条件呢?
明确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1995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定》)中对于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最具影响力的。该协定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表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个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在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中,“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张君伟教授解读为“地理标志可以将其所标识的商品和特定的产地联系起来,并彰显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和信誉”、“地理标志产品客观上就是一个具有品质声誉的地方名优产品”。董炳和老师同样认为“地理标志不仅仅指示出了商品的产地,更主要地指示除了商品质量、声誉等特性与产地的自然或人文环境的关系。”地理标志产品需满足因独特的自然、人文投入必然导致独特的产出,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形成固定且唯一的联系。
“潼关肉夹馍”这种传统地方特色小吃能否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潼关肉夹馍协会提交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管理规则可知它是一种将特定方法炖制号的当地养殖猪肉均匀夹在由潼关县种植的小麦作出来的白吉馍中间的地方小吃。但其实潼关肉夹馍的特定品质与原材料无甚关系,一般的猪肉和小麦经过相同的制作流程也可以达到潼关肉夹馍协会所称的特定品质——馍外表金黄、千层饼状、外酥里嫩、皮薄松脆、肉质细腻、肥而不腻、瘦而不柴、咸香适口。根据相关消费者认知,潼关肉夹馍的特点在于它的制作工艺。而且潼关肉夹馍的制作工艺也较为简单,只能称之为“人的因素或技巧因素”而非人文因素。故“潼关肉夹馍”没有资格注册为一个地理标志商标,它不符合我国商标法地理标志的保护条件——“地理标志值得保护的前提或基础是存在一个产地来源可控、且具有市场声誉的地理标志商品”。潼关肉夹馍不依赖潼关的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也依然能够达到和原先同样的产品质量标准,作为简单的制造工艺或是说食品加工方法方法不应当以地理标志保护。
(2)普通商标赋地名,实质条件尚不符
“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有效的‘逍遥镇’商标共三个,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在2022年3月,国知局便受理了对于3436143号“逍遥镇”商品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无效宣告人以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普通商标的商标权人以及逍遥镇胡辣汤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禁止注册为商标的绝对理由申请无效。
对于第一个理由,在《商标法》中商品商标的注册人范围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未限定普通商标的申请人不可为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而第二个理由依旧有些牵强。首先明确,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的是“逍遥镇”商标,并非“逍遥镇胡辣汤”商标。“逍遥镇”成为“胡辣汤”的通用名称意为相关公众看到“逍遥镇”这一词便理解“逍遥镇”指代的是那种逍遥镇胡辣汤的商品。但“逍遥镇”与“胡辣汤”两者之间未产生直接的对应关系,我们无法在看到“逍遥镇”的时候想起有胡辣汤,“逍遥镇”并不能直接作为胡辣汤的代名词。若是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的是“逍遥镇胡辣汤”商标,那么以通用名称的主张来申请无效便具可行性。
但是这边有另一个问题需要关注,那就是注册在胡辣汤上商品类型的“逍遥镇”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实质条件?2019年商标法的第十一条的第二款规定,商标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逍遥镇”是逍遥镇胡辣汤的地理来源,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特点——产品产地,缺乏了显著性,无法和其他生产者加以区分。且以产品产地作为普通商标注册在产品所属的商品类别上不仅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实质要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集体财产的私吞和对公共领域的侵占,有垄断之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下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条规定使得作为公共资源的地名可以申请注册成普通商标而非地理标志,进而被个别企业甚至可能是产地外企业所独占,对于当地的人而言几代人累积起来的商业价值被他人一定程度上的垄断,等同于区域内的公共资源被私有化。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以及不是行政区划的地名,无论名气多大其名称都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禁用的范围,导致了商标注册一定程度上对小地名、非行政区划地名的“圈地运动”。例如“松花江大米”,松花江仅系河流名称,并非行政区划的地名,《商标法》完全未对此做出限制规定逍遥镇,松花江符合商标注册的要件。然而,地名事实上是属于公共领域内的事物,是公共社会资源,应当可以被公众所自由使用。现下,松花江作为我国颇负盛名流域广阔的河流——重要的地理资源,被一企业所圈为己用,松花江区域同行生产者的自由竞争被限制,利益平衡机制的天秤完全向私人企业利益所倾斜,尤其是名胜之地富有更大的商业价值。故以产品产地作为普通商标注册在产品所属的商品类别上显属失当。即是说“逍遥镇”不应该被一个行业组织垄断为“胡辣汤”商品的商标。如此说来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在胡辣汤商品上的“逍遥镇”普通商标不仅不符合商标注册的实质条件,也不是保护“逍遥镇胡辣汤”的合适做法,只会垄断原属于整体社会公众所共同享有的公共资源。
(3)集体商标保地标,未控品质受其累
我国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是构建了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的双轨模式。在我国实践中,常常把一个地理标志商品的名称注册为某个行业协会控制的集体商标,而不是选择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功能仅仅在于表明该商标使用者时该集体组织的成员,注册集体商标的组织只要将那些地理标志商品的经营者吸引吸纳为自己的会员;而证明商标表明该机构必须有能力证明某地理标志商标的产地来源,需要去监控或保证其授权使用证明商标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定产自所划定的特定区域。然证明商标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导致更多经营者或者是商标注册人选择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就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但是注册和使用一个集体商标的意义无非表明使用者是某个集体组织的成员,不可以直接证明一个商品的产地来源,更不是用来表明该特定产地来源的商品具有特定的品质。可见,集体商标无质量把控要求,无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存在功能上的背离,集体商标不能实现地理标志所要实现的基本目的。
以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虽比集体商标有质量控制的要求,但证明商标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只要达到规定的标准,任何人均可使用,并无地域要求,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限制地域的要求。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由地域因素决定的特定产品,而且该商品产地来源可控、且具有市场声誉。这样的产品的存在,才会有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需要,而不是因为注册了一个地理标志商标才产生这样的产品。商标区别的是产品的不同生产者来源,间接标识产品的质量和特点,地理标志则是直接标识特定产品品质和特点,指示的是产品的地理来源。两者在部分存在共性,但在本质上仍有差异。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只能体现—某产品生产自某厂家,无法传达产品的地理来源或其特殊质量。这样逐渐让地理标志失去保护的特殊意义,在消费者认知中变成和商标同样的作用,丧失质量指示意义,甚至更有可能沦为通用名称。
四、地标保护路何在,他国经验引借鉴
截止最新数据,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5个,另我国仍蕴藏着大量的地理标志资源尚未被开发,具有着极大的经济市场前景与潜力,需要强有力的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发挥我国地理标志的突出优势。2021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促进乡村振兴的有利支撑。”
另一方面,基于国际协调需要,也须进一步提高国内地理标志保护标准。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和2022年1月1日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均体现地理标志强保护理念,两个协定也为中欧双方高品质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应利用此机会借鉴欧盟先进地理标志保护经验,构建地理标志保护全链条机制。
“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一系列地理标志维权事件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这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者的道貌岸然,妄图以注册商标的名义进行一定程度的敛财;另一方面更是反映出我国《商标法》下的地理标志与商标的矛盾频现。美国就是以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但这种将地理标志作为众多标志的一种,同其他商标一样仅需形式审查的弱保护模式确实能满足并不期待地理标志获得较高程度认可的例如美国这类移民国家,却不适合地大物博的我国现实国情。而我国除了以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还以两部专门的部门规章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这在一方面仅是有限的提高保护水平,更多造成了制度各行其是、地理标志术语不一、注册和登记主体不一致、重叠保护、通用名称化等乱象。
欧洲国家具有历史悠久的农业保护传统与地理标志保护历史,以专门法的保护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高标准的保护。专门法保护模式经过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从而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规定提出高于通常标准的要求,以及防止地理标志因为肆意滥用而造成价值下跌,且欧盟的专门立法保护模式能够妥善处理好地理标志与商标的紧张关系,在对地理标志进行较高标准保护的同时也可以维护商标法体系的自洽。
构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基本立场是统一地理标志保护规范。以专门法重塑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突出强调地理标志的特殊性,使地理标志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为更多的公众所广泛认知,让地理标志产品在消费者中间活得更高的认同感,树立起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其次,就是妥善处理好现有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关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地理标志,确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的管理,统一受理和审查地理标志专门保护申请,依法授予地理标志专用权,实现地理标志的注册统一。在地理标志的授权确权制度上,整合现有多套确权体系。商标注册的审查、地理标志产品审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三者合理做法相互融合,健全地理标志确权技术审查制度,保障地理标志产品与原产地地理环境以及人文因素的实质关联。
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作为地理标志治理的关键作用。作为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的意大利也是借鉴对象,其地理标志制度的运行以自我监督网络为基础。网络体系由内外部分,内部网络为生产者协会和经营者,外部网络为政府管理机构等其他公共机构。生产者协会由产业链中的厂商自发组织形成,职责为起草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监督、检查以及协调推动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和规格。我国的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也可共同强化在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标注、使用监管及侵权打击等方面的沟通和协作。这也是基于我国且我国多年建设的行政执法体系执法主动性强、执法效率高、维权成本低的特点。
这正是以事引入以解难局,兴起以打油诗以作结尾:
逍遥镇上乱逍遥,地标乱象频发生。
商标保护差异存,地标保护路何在?
欧洲国家经验足,专门立法塑概念。
多套模式需统一,自我监督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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