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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的第59篇文章 /
谈判、磋商项目允许供应商补充实质性文件吗?
【Date:2022.11.27】
MYPOINT
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谈判过程中,如供应商应答文件有实质性不响应谈判/磋商文件情况的,是否允许供应商补充呢?
先说政府采购领域。前些天看到财政部国库司在官网上针对这个问题的回复,还小激动了一下。官网留言提的问题是响应文件中没有填写“响应文件有效期”,问是否可以补充。回复的内容如下:
政府采购并未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符合性审查做明确规定。在通过资格审查后,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材料,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有关约定执行。如果采购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相应材料。
我是真心欢迎这样的说法,甚至我觉得招投标中也应该有这样的规定。
然而,我随即有查阅了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觉得上述答复不是很靠谱,我们来看下相关的规定: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文件是什么意思,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上述的规定,补充实质性内容是不被许可的,所以,国库司的回复,可能是疏忽了什么。
再说非政府采购领域。竞争性谈判/磋商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所以在非政府采购领域,这种采购方式并不是法定的,当然也就没有行政部门颁发相关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ZBTB/T 01-2018)中找到相应的描述。规范的分则《谈判采购》6.11.2.3“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或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充和完善。供应商补充和完善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补充和完善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然磋商文件是什么意思,《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只是行业推荐性自律规范。但这毕竟也是依据,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的时候,可以参考。
综上,关于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是否允许供应商补充实质性文件的问题,分两个方面来看。一是政府采购,不允许;二是非政府采购,看采购文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考中国招投标协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我个人建议,应该允许补充。
本文作者:徐磊。一个在招投标行业摸爬滚打近二十年的“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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