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般来说,刑罚的目的是制止犯罪,早期刑罚出于以牙还牙的报应性观念,手段上一般与犯罪行为存在一定对应性,这在“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观念中就有明确体现,而劳役刑则不同于此。

劳役刑的产生,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另受肉刑者“充任贱役”,为其提供生存手段,这种初衷使得劳役刑从产生始,就与肉刑、耻辱刑的实施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发展到秦代,劳役刑与肉刑耻辱刑往往结合适用,同时与一定的社会权利相关联,体现出一定身份性和标识性。

一、秦代劳役刑的名与实

从秦代出土文献中则能看到多种劳役刑名称,睡虎地云梦秦简中所能见的劳役刑名称就有数十种。不严格考虑它们之间的包含关系和轻重等序,罗列如下:斩左止黥为城旦、斩左止为城旦、黥为城旦(舂)、鬼薪、白粲、刑隶臣、耐隶臣、司寇、耐为候。

鬼薪白粲怎么读_鬼薪白粲_城旦舂和鬼薪白粲

城旦舂等名称因本义与劳役相关,而成为秦劳役刑不可或缺的部分。但事实上,秦的劳役刑名称与其本义所代表的劳役内容,在法律上并非一一对应。不同劳役刑徒从事同种工作是常见的现象,出土秦律中有诸多例证。

城旦虽本义为筑城,但也并非一定要从事土工,而司寇、白粲虽本与土工无关,亦可与城旦一起承担高强度的劳动被判鬼薪者亦可在官府服杂役,为大夫所监领。隶臣妾刑役的内容更为广泛。隶臣妾既可在官府服杂役,亦可从事农务、参与筑城,甚至在司寇人数不足时,可替代其监率城旦舂。

城旦舂和鬼薪白粲_鬼薪白粲怎么读_鬼薪白粲

诸劳役刑在刑役内容方面的界限,并不像其本义一般严格和明确。秦律中的劳役刑,刑役内容仍具有其各自固有的特征,若非如此,秦简中劳役刑数刑并罚的情形也就会失去意义。

《二年律令》记载:“城旦刑尽而盗臧(赃)百一十钱以上,若贼伤人及杀人,而先自告也,皆弃市。”

公士以下的人以劳役抵偿赎刑、赎死的罪,要服城旦舂的劳役。这恰说明城旦舂在事实上指代了一定的劳役内容。但这种劳役内容并不能决定城旦舂在法律上高于鬼薪白粲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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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律中也有一些关于劳役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如《司空律》,不允许任用司寇及有特殊技艺的隶臣从事官府杂役。而这种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恰说明不同种类刑徒之间混杂劳动才是常态。因而在秦律中,劳役内容、劳役的轻重程度,并不是决定劳役刑轻重等序的主要依据。秦的劳役刑体系另有划分标准。

二、秦代劳役刑的法律内涵及划分标准

秦的劳役刑包含劳役内容,但刑役内容和强度并不能作为各种劳役刑,在法律上划分轻重等次的标准,不能代表劳役刑的法律内涵。决定各种刑罚轻重等序的有二:一是各劳役刑名称中所承载的身份权利内容,二是与劳役刑结合的肉刑和耻辱刑对身体的毁损程度。

这两者相结合,一方面,在单一的刑罚体系中糅合了过多标准,模糊了刑罚等级划分标准;另一方面,使原本具有救济性质的劳役刑,被赋予了权利剥夺和身份区分的内涵。在这种刑罚体系下的刑徒,想要进行身份变动、改变命运是极其困难的。

城旦舂和鬼薪白粲_鬼薪白粲_鬼薪白粲怎么读

秦刑徒和奴隶之间、刑罚处罚和社会权利分配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秦及秦以前刑徒和奴隶之间的差别并不大。这使得原本代表某种固有劳役内容的城旦舂等名称,在作为刑罚体系中的一环时,并非依据劳役内容轻重来区分高低等序,而是通过与社会身份的结合,依据这些身份所拥有的社会权利多少鬼薪白粲,来区分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罚的轻重高低。

这种区分标准下产生的结果,是劳役刑徒地位上升的困难。身份的变化涉及到财产、政府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变化,不可能灵活随意。

举例来说,从庶民变为隶臣妾意味着受到政府更加严格的监管,更容易触犯刑律导致累犯,在身份降等上的可能性更大。而从隶臣妾变为庶民,则缺乏常规性的渠道,困难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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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律》记载:“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

隶臣妾要免为庶人,必须以特定劳力为交换,或是丁壮年男子自愿为隶臣,或自愿冗边,或以军功爵位替代。这些要求多半是以青壮劳动力替代老弱,并非对等,且限制严格。可见,陶安所认为的社会身份的灵活变动,实际上是十分困难的。

秦主要劳役刑中,除城旦舂等本义与劳役相关的名称外,还有刑、黥、劓、斩左止、耐、完等。其中,黥、劓斩左止等属于肉刑,乃类似于髡,属于耻辱刑的范畴。较为传统的划分方式,是将肉刑、劳役刑等割裂开来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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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分类方式,是分秦刑罚为“死”“刑”“耐”“赀”四等,其中“刑罪”代表肉刑与城旦舂等名称的结合,“耐罪”表示耻辱刑与城旦舂等的结合。其中,肉刑、耐刑是刑罚等级,城旦舂等是劳役等级,秦律对罪人刑、役并举,以表示罪等的轻重,刑名相同者以役名之不同区分罪等之高低,并认为犯耐罪以上者会沦为奴隶。

另一种方式,则是以城旦舂等名称为中心进行划分。《秦律通论》认为城旦舂可附加一切肉刑,鬼薪、隶臣妾既可附加肉刑也可附加耐刑,司寇、候只能附加耐刑,从附加关系上将几种刑罚划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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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劳役刑等级的划分,包含了两个标准:一为城旦舂等本意与劳役相关的“城旦舂”体系;二为与城旦舂体系相结合的肉刑、耻辱刑。

城旦舂等名称,在秦包含两层含义:一为劳役内容的差别,二为与社会权利相关的身份。从秦律中可以看出,劳役内容造成的差别不是不存在的,城旦舂等刑罚仍各自代表了较为特定的劳役内容,否则不会出现“居城旦舂”这样的用法。

但同时,被判不同名称刑罚的人,在律文规定中又可以从事相同劳作,可以被集中用于土工或铁官之事上,这说明,城旦舂等名称虽然代表了特定的劳役内容,但这些劳役内容的差别并不具有刑罚等级上的区别意义,不能决定刑罚等次高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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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具有法律意义的标准,则是它们所代表的社会身份。这使得城旦舂等虽然是劳役刑名称,但决定它们之间上下等次关系的并非劳役内容,而是身份性的内容。

秦的劳役刑,虽然都包含“服劳役”的内容,但劳役并非刑罚轻重的决定性因素。刑罚轻重主要由“是否受肉刑处罚”和“身份等级是否变化”两个方面影响。肉刑一旦施行,标志鲜明且终身伴随。刑徒免为庶人,则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这两个方面鬼薪白粲,都难以通过常规的渠道恢复。

三、汉初劳役刑对秦的延续

秦的劳役刑,承载了身份性和标识性内涵,而汉初刑罚制度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延续了秦代。虽然秦至汉初,劳役刑徒的身份关系并非不可改变,但免除刑徒身份、提升社会地位却并非易事。同时,劳役刑可与肉刑结合适用,受肉刑之人,身体残缺,刑徒的标志性仍难以抹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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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记载:“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各减其罪一等,死罪黥为城旦舂。”

汉初劳役刑主要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其他名称均为肉刑、耐刑与这四者的结合。可见汉初的劳役刑体系基本沿袭秦制。

相比之下,汉初的刑罚体系中减少了一些肉刑的内容,例如在汉律中并未出现黥劓城旦舂这样的复合状态,肉刑与鬼薪白粲、隶臣妾结合的状况也没有出现。这使得汉初的刑罚等序较秦略为清晰。

虽然汉初的刑罚体系较秦律略为清晰,减少了一些刑罚等序上排列不清的状况,但并未改变肉刑、劳役刑、耻辱刑在名称上的复合,亦未将社会权利从刑罚等序中剥离出来,因而仍然存在标准不统一和刑徒身份难以改变的问题。

结语

秦的劳役刑与劳役本身不是一个概念,劳役刑并不以刑役内容作为划分刑罚等次的方式,而是以劳役为形式,通过与社会身份相结合,承担了区分犯罪者与庶民、犯罪者相互之间社会权利差异的内容。同时,由于与肉刑、耻辱刑的密切结合,又具有了劳役所不具备的身体标识性特征。

这种复杂性是秦的劳役刑与新五刑中徒刑的最大差异,主要源自秦政府对劳动力长期、随意性征用的需求,而汉初虽社会情况发生了变化,刑罚制度上却仍然延续了这一特点。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

[2]班固.《汉书》.

[3]范晔.《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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