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的微信分红式网络传销骗局 网络传销的主要特征
新型的微信分红式网络传销骗局,网络传销的主要特征。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是一个娘胎里双胞胎。传统传销为非法,受到工商部门的密切关注和严厉打击。微信等聊天软件已经成为人们社交最主要的网络渠道,而网络诈骗也隐匿其中。近期,贵阳、湖口、南通等地的公安微博纷纷发布警示,提醒网友警惕“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
据介绍,该种新型的微信“分红式”网络传销骗局,以微信朋友圈为载体,通过构建人数不等的朋友群,以群主为第一层,每一层向下发展会员,通过会员编号区分层级,每一个新加入的人员向群主打款1000元,群主收满七层后退出,原群主的下一层自动升级为群主并负责收钱。
这种所谓微信投资的方式完全符合传销的规则:组织者利用参与者想要迅速发家致富的心理,鼓励他们不断发展下线来赚回自己的资金。对于参与者,如果能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就可以通过他人的投资赚钱,即使没有发展,损失也就1000元。因此,这种活动寄生在微信平台,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它利用人们快速赚钱和即便上当也无所谓的心理,很容易吸引用户参与,形成了金字塔形的盈利模式,而活动的组织者将获得高额回报。
警方提示,朋友圈里低投入、高收益的赚钱方法,基本都是骗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于越来越多的网络金融产品/活动,首先要了解开展企业的资质,不要参与个人和无金融产品经营范围的企业等组织的活动。市民应加强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同时若遭遇诈骗要及时报警,不能以“花钱买教训”的心理放纵犯罪。
网络传销的主要特征
1、虚拟性更强
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非法传销者利用网络这一特征,借助高科技、电子商务等名义,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
2、更具欺骗性
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该些传销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的旗号吸引人,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
3、隐蔽性强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隐蔽性更强。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icq)来完成。并且,网站还要求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就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后,万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后,上线也能马上逃之夭夭。由于会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只反映在互联网上,再加上会员在传销方式上保持单线联系,工商部门查处时,根本无从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要追查上线几乎是不可能的。
4、跨地域性传播
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即使在一国内,也是遍地开花。但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对全国性的传销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骨干人员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国各地流窜作案,我们只能抓获当地的头目,”保一方平安”,但对销毁整个传销集团却无能为力,治标不治本。同时,调查取证上也是困难重重。而对于跨国的网络传销,由于网站注册地在国外,国内没有工商登记机构,因此面临着法律适用和国际管辖权的问题。而且仅仅依靠一国的力量难以有效打击,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但目前各国对传销褒贬不一,要达到法律标准的一致极其困难。
5、处于工商监管的”灰色地带”
网上资源浩繁如海,工商部门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更何况,传销网站多以注册用户输入密码的方式才能登录,一般用户无法浏览其内容,而且网站管理不在工商监管范围内,因此工商部门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只能在现实世界中发现传销痕迹或举报的情况下才能出击,获得案源信息渠道少,导致工商查处网络传销极为被动。
6、最新网络传销模式
近些时候,网上“云广告”盛行,由此非法组织利用云广告概念进行非法传销。因为网络传销隐蔽性和欺骗性,很难让广大网民区分,一般人只以为是“网赚”或者是“广告位”,加上现在广告在网上的大量流行,广告位的租金越来越贵,所以非法组织利用这一背景,提出花钱买广告位,然后拉取下线买广告位从而获得“提成”的新模式。
而且,很多组织利用比较出名的公司或者纠费平台,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进行宣传和蛊惑,利用网民相信合法网站的心理发展下线。
因为网络的传播速度快,所以这类组织往往很快获得大量利润,并很快逃之夭夭,网站IP一般使用国外大型代理,给网警的查处工作也造成很大困难。提醒广大网民关注,细心区分,并请教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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