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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对预备党员违纪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个别纪律审查人员认为,新《条例》是对党员违纪行为的评价,不是对预备党员违纪行为的评价,显然是不正确的。应当看到预备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同正式党员一样。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依据新《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之规定,党员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也在新《条例》评价范畴之内。
党员预备期内违纪应当受到追究
新《条例》第六条对党组织和党员作出了违纪的科学定义,是纪检机关认定预备党员违纪,区分违纪与非违纪的基本依据。预备党员预备期内违纪应当受到追究。预备党员违纪案件应依据党内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进行纪律审查及处理。新《条例》第三十五条对预备党员违纪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党章》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例如,某县畜牧局干部董某在党员预备期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小额礼金,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依据新《条例》第三十五条、《党章》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董某属于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属于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党组织决定对其延长预备期一年。
就上述违纪行为而言,董某在党员预备期内违纪,应依据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而不能依据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另外预备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如果董某违纪行为情节较重,则应依据新《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党员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是违纪行为
对于党员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违纪行为,中共中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作出了相关规定。譬如《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规定:一、党员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重大问题,一般应对该党员予以党内除名;对于个别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留在党内,以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论,酌情给予党纪处分。二、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依据新《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是一种违纪行为,处理方式为:一是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入党后表现不够尚好的,应当予以除名;二是对预备党员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党纪处分。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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