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云财会〔2021〕3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实践的中介是,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会计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事前宽进、事后严管的原则,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提高会计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监管,促进会计市场公平竞争。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统一告知。在当地政务大厅或者政务网站上公布《腾冲市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见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二)优化审批流程。申请机构签署《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批准决定,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财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做好承诺公示。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和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申请机构提交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实践的中介是,接受社会监督。
(四)开展证后检查。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发现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法撤销其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布。发现代理记账机构达不到规定资格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布。
(五)加强信用监管。财政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其他
各相关单位在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或日常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腾冲市财政局会计股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杨庆山、张泾渭,0875—5182173。
附件
腾冲市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行政审批的告知
腾冲市财政局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
二、法定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三)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一)通过云南政务服务平台(#/home)或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相关规定实施审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通过相关政务网站和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申请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行政审批部门在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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