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是个藏污纳垢的科目
在建工程反映了在发生现金流出的时,会计主体没有将对应的金额反映为当期费用,而是归集起来,根据财务制度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转入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反映的资产状况。那么这个归集费用的科目有哪些问题呢?
一、在建工程是什么?
在政府会计制度中,1613 在建工程: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单位在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建设项目中的软件研发支出,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通过“研发支出”科目核算。
二、在建工程余额反映什么?
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时,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含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在建工程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
三、在建工程相关制度要求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四十一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四、存在的问题
按照上述政策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资产,都应当归入在建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交付使用过程一般较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切实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核算与管理。在具体会计核算时,还有如下问题需要讨论:
(一)核算内容边界不清晰
由于目前没有在建工程的会计准则,那么对于会计制度如何与财务规则相互衔接,财政部门没有给出明确指导意见。
在编制部门决算时,经各级发展改革委批准投资计划的项目,列支基本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财政部门批准的修缮类项目列入其他资本性支出。那么这两类项目在财务会计方向是否都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政府会计制度中特别指出,建设项目中的软件研发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新会计准则第4号在建工程,但这个提法没有找到相关的财务制度的支撑。
(二)什么时间节点交付使用概念不清晰
制度原则规定了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将在建工程明细余额转入相应科目。
那么目前存在三个时间节点:
1.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
2. 项目单位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日;
3.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日
对于已经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在建工程,是否应当按照估计值入固定资产,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如果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迟迟不予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有的甚至能延迟好多年,在此期间又发生了大修理费用,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如何避免建设工程中发生了不应当支付的费用新会计准则第4号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方有意拖延项目竣工验收,导致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资产金额与收入费用表发生的费用金额失真的情况?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如何加强对在建工程的信息披露,确保相关费用可靠计量?
最可怕的情况,是某些手续不全,管理不善的项目,一建了之,新官不理旧账,实质上在建工程成为了藏污纳垢的科目。类似的成本归集类科目还有研发支出。
五、相关建议
1.区分不同项目,打通财务规则与会计核算之间的桥梁;
2.对不同建设项目,应该细化核算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
3.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边界应该进一步予以明确;
4.必要时,对于久拖不决的在建项目,且预计无法形成资产的项目,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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