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蝶)2024年5月12日,我们迎来了第111个母亲节,这个温馨而特殊的日子,无疑是对所有母亲们的深深致敬。为了献礼这个充满爱与感恩的节日,日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传中心与劳动关系处联手,精心汇编了一份特别的母亲节礼物。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_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_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

这份礼物汇聚了女职工产假权益、孕期保护、同工同酬等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同璀璨星辰,照亮着女性劳动者们前行的道路。它不仅是一份法规汇编,更是一份关爱与尊重的象征,为女性劳动者们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这份礼物如同温暖的春风,吹拂着每一位女性劳动者的心田,让她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怀与支持。它用细腻的笔触描绘出女性劳动者们的权益与尊严,用生动的语言诠释着同工同酬、平等就业的美好愿景。

在这个充满爱的母亲节里,让我们共同珍惜这份特别的礼物,为女性劳动者们送上最真挚的祝福。愿她们在法律的庇护下,绽放更加绚烂的光彩,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1.产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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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2、哺乳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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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

3、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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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 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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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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